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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管理、内部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存在缺陷,反映出你公司合规风控流于形式,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1号)第七十条的规定。 二、对员工营销及服务行为管理存在不足。个别无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建议;个别员工向客户发送信息存在误导性表述;员工在使用企业微信对接服务客户过程中,公司未全面监测风险及留痕存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026年5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2026年5月11日,我局收到你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回执》,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1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二、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你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间届满后,我局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开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